法治评论
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不容忽视
邓勇专业号 | 2012-12-17

邓勇 张新文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经常要接到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询问上诉案件结果或索要二审裁判文书的电话。这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表现更为明显,由于被害人的近亲属可能散布在全国各地,而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必将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这让那些急于知道审判结果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们常常因为担心上级法院改判而等得心里惴惴不安。

对此,我们应该换位思考,在对被害人进行理解同情的同时,我们应该思考下被害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在司法为民、三个至上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当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呢?按理来说,被害人是犯罪分子直接侵害的对象,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是最为直接的,其所遭受的创伤,也最需要及时的正义来进行心灵上的抚慰。而按照当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能在收到判决书5日内向检察院提请抗诉,但是否抗诉只能由检察院决定。此外,《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法院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被害人,除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部分法院不会让前来法院索要文书的被害人去复印文书,或者大都不会将文书给被害人看。理由就是被害人不是上诉人,不是当事人。

然而,按照刑事法理,刑事法律具有恢复社会秩序的功能,刑事案件的公平公正不仅是对被告人的公正,也是对被害人的公正。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的知情权不等于被害人就没有知情权。根据犯罪学理论和同态复仇的原始法则,没有法律知识的被害人有可能在无法知道案件进展或者在法院公信力丧失的情况下,为实现他们自己所理解的正义而实施失范行为。

 因此,正如法谚所云:“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因为看得见的方式更能体现出程序的公正性。具体到被害人的知情权中而言,公平公正不仅要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现,而且要以他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前,要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时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其实并不难。在快递业日益发达的时代背景下,一份快递只要提供订单号便可查到快递送递的详细信息,包括送递地点、签收人员等。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创新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借助现有的物质技术力量,创造条件让被害人能通过合法便捷的途径查询到案件的基本流程,让他们知道案件正处于哪一个阶段,哪一个机关做出了怎样的处理,并在流程表中附上相应的程序法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从而让案件的最终结果让被害人能便捷地查阅到。通过此举,既可以让被害人的知情权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消除其焦灼疑虑的心态,又可以有效减轻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真正践行“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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