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容许服刑人员同性恋 吹响人权保障新号角
邓勇专业号 | 2012-12-17

邓 勇

   中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22日在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上说,近年来中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权方面取得进展,包括逐步推广注射死刑、不再明文禁止监狱服刑人员同性恋及染发、入狱无需“抱头蹲地”等。(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是国家或其他主体通过立法、司法等活动,依法保证服刑人员未被依法剥夺与限制的人权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制度和措施。监狱人权保护,由于其主体和保障对象的特殊性质,其人权保障状况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晴雨表、风向标,极具“标签”、“符号”之象征意义。服刑人员人权是整个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在重视对人权保护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服刑人员人权的保护。比如,对即将执行死刑的服刑人员,也注意对其人格尊严权的保障。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可安排会见近亲属。在死刑执行方式方面,继续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式的同时也采用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痛苦,更能使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人格尊严的气氛中死去,从而使他们的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新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删除了禁止服刑人员同性恋及女服刑人员染发等“不准”“不得”等用语,规定入狱无需“抱头蹲地”。这虽然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但却蕴含着监狱的文明和人道,体现了尊重服刑人员人权的基本精神,也要求每一个执法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要充分尊重服刑人员应有的人格尊严和权利。

孔子在《论语·为政》篇曾经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说对了一半,“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能有些一厢情愿,毕竟“忘恩负义”的例子,史书斑斑,但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却不断被历史所印证。被真正爱过(被善待)的人,不一定能真正爱人,因为人心难测;但没有被爱过的人,却无法真正地爱人。监狱执法也是一样:对服刑人员予以尊重,其不一定对执法尊重或者洁身自好,因为人心无常;但执法对服刑人员不尊重,通常会导致其对执法的抵触或不尊重。

监狱执法人员是改善服刑人员人权状况的推进者,对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状况起着初始检验者的作用。为了保障服刑人员应有的的基本人权,一方面,监狱执法人员要树立尊重服刑人员人格的理念,避免对服刑人员的“非人格化心理”,以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为宗旨,突出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法无授权不能为”,和“明令禁止不可为”。在同性恋问题上,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如果一个公共行政制度只注重结果而不关注人权,那么它就有可能导致独裁和压迫。某些全权主义国家的例子清楚地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纯粹行政统治的国家不会对人格的尊严给予应有的尊重。因此,为使法治在社会中得到维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监狱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超越自己的执法范围。只要服刑人员同性性取向在没有外化的情况下就不要进行干预,应按国际人权保护公约,尊重服刑人员的性取向。另一方面,监狱也要尽可能多地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措施来丰富监狱当局在服刑人员人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应秉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积极改善服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组织服刑人员参与各项文化技术活动,使服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不断丰富,促使其身心得到极大的放松与慰藉,减少引发社会动荡的潜在因素,同时,这样的举措也可以达到提升监狱文化软环境的效果。

新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再一次通过极具人道和人性的规定,强而有力地吹响了保障服刑人员基本人权保障的新号角。各级监狱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避免人权和法治在以往某些漠视服刑人员人格尊严的监狱执法中再次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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